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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公司定损偏低别急签,武汉交通肇事律师讲补救

时间:2026-11-08

根据您提供的两条搜索结果,核心内容可以归纳如下:

一、2012年民诉法修改对鉴定程序的四大变化(来源:中国人大网)

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《民事诉讼法》的决定,对鉴定程序作了较大调整:

  1. 「鉴定结论」改为「鉴定意见」

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中将「鉴定结论」修改为「鉴定意见」,体现鉴定结果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,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

  1. 鉴定启动权放宽

新法第七十六条规定:「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。当事人申请鉴定的,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;协商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指定。」改变了以往须经法院「同意」的职权主义模式,申请鉴定成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。

  1. 新增鉴定人出庭义务

第七十八条规定:「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,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。」

  1. 新增拒不出庭的后果

「经人民法院通知,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,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;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。」

此外还新增第七十九条,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「有专门知识的人」出庭,就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。

二、检察机关对鉴定程序的监督途径(来源:最高人民检察院)

最高检2014年刊文指出,可从以下途径实现监督:

  • 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:针对「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鉴定意见」「主要鉴定意见系伪造」「未经质证」「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人不具备资格」「应当鉴定而未鉴定」等符合再审条件的情形。
  • 一般检察建议:对法院违反鉴定程序但不足以启动再审的行为,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;也可向相关行政机关发送。
  • 调查核实权:依据修改后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及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(试行)》第六十六条,检察机关因履行监督职责需要,可以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。

一句话概括:这两份材料共同说明——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,不具有终局效力,当事人有权申请鉴定、有权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,鉴定程序违法还可通过再审、检察建议等渠道获得救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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